泸州出新规:居住区内建筑物不得设防盗门窗 | | 2016-10-25 0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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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又出新规了!今后,泸州居住区内建筑物一律不得设置防盗门窗,如若需要设置,可设内置式、隐形式防护栏。这是日前发布的《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标准(试行)》(下称《标准》)的内容。《标准》试行期2年。 据悉,《标准》规定了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桥梁、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线、招牌、标识、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公共停车、集贸市场、居住区等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高新区城市建成区,泸县县城建成区将参照执行。 建(构)筑物管理:
临街建筑不宜设置防盗网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设地下室。 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的楼顶、平台、廊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包括绿化、美化),避免为违法建设预留空间。 一类道路两侧、重要节点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分界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160厘米。 临街建筑不宜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防盗网的必须采用内设方式,严禁超出外墙立面。 一类道路两侧临街面严禁设置遮阳棚,二、三类道路两侧临街商业门面设置遮阳棚的应统一、协调,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8米,二楼以上设置遮阳棚的撑出墙面距离不超过0.6米。坡屋顶楼面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临街两侧空调外机安装要隐蔽,禁止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人行道上。空调水必须利用排水管接入排水管道,严禁随意排放。民用建筑楼梯、过道内禁止安设空调外机。 临街门店经营中无油烟超标排放、无噪音超标扰民,无污水乱排放现象。 一类道路审批设置的各类摊、亭、棚等占道经营设施要严格控制数量。占道经营许可禁止转让和买卖,经营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应由设置人在5天内自行拆除,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批设置(公交候车亭除外)。 城市道路和桥梁:
严格控制桥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严格控制依附于城市过街天桥、跨江桥等各种桥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一般只能设置公益和政务、商务活动广告。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商业宣传、经营和施工作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必须经泸州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转运货物堆放时间,白天(8:00-20:00)不得超过30分钟,晚上(20:00-8:00)不得超过60分钟。一类道路在白天禁止堆放转运货物。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搭建建(构)筑物。 一类道路两侧无占道经营、跨门经营和乱堆乱放现象;二、三类道路两侧人行道通畅,无阻断现象,500米内擅自占道经营、跨门经营不超过3处。 井盖管理。井盖破损、开裂处置时限为4个工作时,井盖缺失处置时限为3个紧急工作时,井盖与其相邻周边路面1.5米范围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厘米时,处置时限为7个工作日,井盖弹跳产生声响,处置时限为1个工作日。 禁止设置妨碍生产生活的户外广告 禁止利用非商用建筑立面设置招牌。一面临街的店面,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两面以上临街的店面,可申请设置两面招牌。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招牌。非大型招牌牌面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5m。 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群众生活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和美观性,展现 “酒城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市”的景观特性。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主城区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比例要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的20%以上,覆盖率必须达到50%。 同一街道设置的候车亭、站台广告,风格、样式应保持一致,每个站台设置的广告牌原则上不宜超过3块(6个面)。 垃圾广告(“牛皮癣”)应在每天8:30之前清理干净,采取覆盖措施清除垃圾广告的,涂料颜色应与其周边颜色融为一体,避免出现次生“牛皮癣”。 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经统一规划审批,可在非主要街道,定时、定点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区、临时农副产品交易等市场。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各类交易市场标志明显,边界清晰,标志牌上应有简略的市场管理规定,无“冒口”经营。 公共停车:
停车场入口应设电子车位信息牌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未经允许的区域停放。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场入口处应设置电子车位信息牌。公共停车场周边500米内禁止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位。 居住区管理:
居住区建筑物 不得设置防盗门窗 居住区内建筑物不得设置防盗门窗,确需要设置的应设置内置式或隐形式防护栏,禁止突出于墙面设置。 遮阳(雨)棚等应根据物业管理统一、规范设置,窗户遮阳(雨)棚出挑宽度不得大于50cm;二楼以上建筑后退平台设置遮阳雨棚的,遮阳雨棚的面积不应超过平台面积的30%,遮阳雨棚的色彩应与本建筑协调一致。 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现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排水通畅,无堵塞。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