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泸州俯瞰   江阳区公安分局及交警2大队处理关于茜草“5.18”案件的调查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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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见的] 江阳区公安分局及交警2大队处理关于茜草“5.18”案件的调查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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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22: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泸州
本帖最后由 小编余余 于 2016-5-24 08: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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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江阳区公安分局关于茜草“5.18”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http://0830bbs.com/t-832204-1-1.html

川EH7228逆行停车挡路,下车就打人,怕要不得哦!
http://0830bbs.com/t-831935-1-1.html

发表于 2016-5-24 14: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青木子 发表于 2016-5-24 13:53
被打者应该不会追究民事责任赔偿吧

一、除公职机关依法对打人者治安处理外,被打者还可要求打人者附带民事赔偿,向对方索要住院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正常支出的费用。二、当着自家孩子被胖捧一盘,按理还应该还有精神赔尝的,但国内相似案例中,大都不会得到支持。
三、被打者现在仍可向相关机构提请伤情鉴定,如鉴定结论构成轻伤,打人者在拘留结束后,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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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本帖最后由 高明显 于 2016-5-24 09:33 编辑

个人觉得此案依据法律得当,判罚比较适中,与本人事先判定几乎一致,事件虽然十分恶劣但也仅是一件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拘留与罚款的处理,只是针对打人一事,按正常操作程序,交通违法肯定是另案处理。
从中可以看出,现在的法制建设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善,执法部门开始是依法处理而不是依网络舆情来处理一个热点事件。如果此事件真的“顺从民意”,“从重、从快”超法律依据判罚当事人,那我们离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还会更加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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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1: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打人扎个处理嘛?又没打伤没打残,还是要根据实际来撒,最多就是按规定处理他的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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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既然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对杨X处以拘留、罚款,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了处罚并公告了结果,这就是圆满结局。

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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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不打转来的话,就是亏了!况且在自己的娃娃面前被打,丢脸得很!正确的做法,就是把那个姓杨的抓到娃娃面前,当面道歉,或者当面打一顿,才能抹去娃娃的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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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23: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处理很好,也警示那些在小区内不按道法开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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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23: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行车记录仪万碎、万万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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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1: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早晨那个吐槽太多,又整了个升级版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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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杨某出差回来了没有哦,大家都等斗起下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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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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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曲靖
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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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围观的力量,一点一点挤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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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没有精神损失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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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8: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坐观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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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但愿能给冲动的法盲以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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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出差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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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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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22:47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出差回来没有!只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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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酒城喝单单 发表于 2016-5-24 08:35
杨某出差回来了没有哦,大家都等斗起下文的

通报里面不是有“口供”二字吗。不可能是电话口供撒。不过,这也看出前后的通报有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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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拘留,关起,让那好好蹲哈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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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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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06:00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好,让他瓦子涨涨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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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10:42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强烈要求行车记录仪成为合法的,必须采纳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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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高明显 发表于 2016-5-24 09:30
个人觉得此案依据法律得当,判罚比较适中,与本人事先判定几乎一致,事件虽然十分恶劣但也仅是一件治安案件 ...

呵呵,当初的矮大紧酒驾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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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拘留了,要拍照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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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如此素质,把他解雇算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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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处理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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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处理的好,这都不处理,下回我遇见这情况就只有学习鲁提辖怒锤镇关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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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2: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以目前实际情况,警察终于处理的合理合法(受害者没去司法验伤,或者没有造成轻伤,所以目前治安处罚合理合法,交通处罚合理合法),比之前的公告说的清楚多啦!。然后就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的追偿啦,不过目观受害者不会过多的民事追权。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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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2: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本帖最后由 高明显 于 2016-5-24 12:13 编辑
djctt 发表于 2016-5-24 10:57
拘留了,要拍照来看看

拘留仅仅是行政处罚,不是犯罪,警方无权公布当事人照片。即使退一万步实在要公布,满脸也必须是马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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