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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声论谈】 于 2014-1-10 11:50 编辑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 将承担法律责任 | ——泸州市人社局解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2014-01-10 11:24:52 | 2013年11月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对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昨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工作30日 单位就该交社保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中明确了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保缴纳明细 用人单位须按月告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每年向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扩大参保范围 个人可自愿参保
《新规》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办法。
单位未足额缴纳 人社部门可强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如没有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是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社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划拨社会保险费用。
如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一年 职工享受待遇不断
《规定》明确要求,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费将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职工有权向市人社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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