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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民意] 取信于民,是每个政府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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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泸州
          打造诚信社会,是我们国家近几年来着力推进的一个大工程,尽管艰难,但在很多层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诚信,首先得从政府开始,只有诚信的政府,才能作为社会主流导向,引导民众按照这个指引前行。
         为什么说这几句?是因为我对政府承诺的一件事情的最后失信,有感而发!
         江韵学校,这个已经出现并热炒过将近十年的话题,在最近政府公布的学校建设规划中,彻底消失了,城北人民很失望,大驿坝人民很失望,每天早上顶着酷暑、冒着寒风,边吃东西边挤公交车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一个个睡眼迷离的孩子们,很失望。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呼吁、一直关注、一直期盼的江韵学校,这个由政府悬在我们眼前的胡萝卜,彻底没戏了!我们很愤怒!看看你们的承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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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历史记录,很多都是政府平台公布出来的,如今,忽然把这个学校的建设屏蔽了,消失了,为什么??我们来看看大驿坝区域的实际情况。这个地区,大型小区近二十个,住户人数恐怕接近5万人,适龄入学儿童也在千人以上。而学校呢,只有一所所谓的贵族学校——天立学校。其他的学校没有!小学生,分流到城北小学、玉带路小学、新民街小学、小街子小学、下大街小学,中学生则是八中、十二中。家庭经济稍好的,出高价进了天立学校,普罗大众的孩子就得天天早起,挤公交,出远门上学。难道大驿坝的居民低人一等吗?别人都能享受的教育福利,大驿坝的居民凭什么不能得到?政府一再承诺的近期开工、马上开工、今年开工,都是一纸空文、一句废话吗?诚信何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何在?强烈呼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这件事情应该追责,给人民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9-6-1 10:24:01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牧马人之恋 发表于 2019-6-1 10:19
我家2013年搬到这个片区,当时孩子13岁,如今娃娃也是上大学了,江韵学校还在梦中!看到每天早上挤公家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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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听说要修江韵学校,才把房子买在这边,前几年媒体又说的比真的还真,后来学校没的影影,但是作为官府说话不能忽悠老百姓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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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3: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丹霞雅舍客栈 发表于 2019-6-3 11:57
我们都是守法公民
有什么问题依法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
违法的事情我们一定、肯定、决定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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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9: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公信力是他们自己弄丢的。上行下效。
也许刮骨疗毒还得靠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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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18:38:35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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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嘿支持!!
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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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5: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没有新楼盘,不可能有医院或学校。中国人的人生目标就是医院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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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7: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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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9: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本帖最后由 水泊 于 2019-5-30 09:04 编辑

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号召全国都要讲诚信,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地方政府更应垂范带头,一诺千金,言出必行,取信于民。岂可空谈失信,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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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9: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开黄腔的要负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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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9: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趁河蟹之前赶紧复制留印。
我赌一块钱,这帖活不过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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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0:33:25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电脑城主 发表于 2019-5-30 09:18
公信力是他们自己弄丢的。上行下效。
也许刮骨疗毒还得靠外人。

是你小子把皇军带到这里来的
鬼子让我给你带个信“搞得越乱越好、以后当好带路党,黄金、美元、绿卡大大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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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0:37:21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电脑城主 发表于 2019-5-30 09:16
趁河蟹之前赶紧复制留印。
我赌一块钱,这帖活不过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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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30 11: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之所以一再提出这个话题,是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大事情。红星街道这么大一个区域,竟然没有一个公立学校,严重侵害了当地居民的权益,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懒政、怠政行为。我希望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我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重视这个事情,采取行动,还大驿坝的居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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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4: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还有2.5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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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20:31:07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牧马人之恋 发表于 2019-5-30 11:41
之所以一再提出这个话题,是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大事情。红星街道这么大一个区域,竟然没有一个公立学校 ...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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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1: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锁定
同义词 义务教育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制订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8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 1986年7月1日 当前版本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目录
1 法律修订
2 法律全文
▪ 目录
▪ 条文
法律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1]
法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1]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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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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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8:44:02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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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 09: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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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0:11:47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牧马人之恋 发表于 2019-6-1 09:30
哥哥,高手!

说起江韵学校满脸都是泪
十多年前就说要修江韵学校
现在娃儿都耍朋友了
这个学校影子都没看见
在网上瞎鸡婆吼起
看看将来孙子能不能读上这个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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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 1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丹霞雅舍客栈 发表于 2019-6-1 10:11
说起江韵学校满脸都是泪
十多年前就说要修江韵学校
现在娃儿都耍朋友了

我家2013年搬到这个片区,当时孩子13岁,如今娃娃也是上大学了,江韵学校还在梦中!看到每天早上挤公家车的孩子,心里很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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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0:26:26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这下回帖又要遭审核,硬是比美帝国主义都还霸道唵,以后有机会移民朝鲜算逑了,起码人家从幼儿园免费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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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19:47:51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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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21: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丹霞雅舍客栈 发表于 2019-6-1 10:11
说起江韵学校满脸都是泪
十多年前就说要修江韵学校
现在娃儿都耍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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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21: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七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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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21: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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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22:32:57 来自于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达州
麻口哥 发表于 2019-6-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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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08: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想起有首歌,有句歌词大概是这样:条条款款摆在那儿日你妈有几条是着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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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3 09: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lz2008 发表于 2019-5-31 11:0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 ...

强烈建议,发起追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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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1: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楼主好样的,建义你收集好资料向上级(省,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反映,就是要把事情武大,就好办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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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1: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泸州
《神的传说》
演唱毛阿敏

花开花落花开花落
悠悠岁月长长的河
一个神话就是浪花一朵
一个神话就是泪珠儿一颗
聚散中有你聚散中有我
你我匆匆皆过客
日出日落日出日落
长长岁月悠悠的歌
一滴苦酒就是史书一册
一滴热血就是丰碑一座
呼唤中有你呼唤中有我
喜怒哀乐都是歌
看千古烟波浩荡
奔流著梦的希冀
梦的嘱托梦的嘱托
奔流著梦的希冀梦的嘱托
听万民百世轻唱只留下神的飘逸
神的传说神的传说
只留下神的飘逸神的传说
日出日落日出日落
长长岁月悠悠的歌
一滴苦酒就是史书一册
一滴热血就是丰碑一座
呼唤中有你呼唤中有我
喜怒哀乐都是歌
听万民百世轻唱只留下神的飘逸
神的传说神的传说
只留下神的飘逸神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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