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2015-12-18
- 在线时间: 小时
- 主题:
- 积分:126
- 帖子:
- 金币: 点
- 精华:
- 团年币: 枚
- 关注:
- 粉丝:
|
关于许志莲的信访材料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许志莲,女,现年48岁,泸县潮河镇王坪村3社人,身份证号:510521196901198226 ,联系电话 13398275151 ,1994年结婚,生育一女,在读大学。我们家有兄妹5人,我最小,小学辍学后与母亲在潮河街上摆摊,学做生意,后来承蒙过去的兽医站站长及潮河镇领导照顾,租用兽医站的门市经营副食,仅仅靠此门市住宿兼做小本生意为生,吃住都在里面,丈夫因癌症于2006年去逝,我们孤儿寡母相依为命,20多年来,我从未拖欠过房租。仅靠这微薄的收入养活一家人,每月要支付女儿的书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还要承担我和丈夫父母的瞻仰责任,生活十分艰难。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自从兽医站换了熊登泰当站长后,他就一直想把门市收回用于自己亲属经营,我多次找他们理论,请求他们看在我们孤儿寡母、没有手艺、无生活来源、失去这个门市将无法养活一家人的情份上,继续租门市给我们经营,但均无效果。2013年下旬,我多次主动去交水电费和房租费,副站长杨茂林说:“没有熊登泰站长的同意不敢收。”我又主动找到熊登泰站长,他说:“以后一起收”。后来,熊登泰就以我不交租金为由,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我。法院判决后,我从未收到一审判决书,而失去上诉的权利,并且法院在我的银行帐户上扣除了7000多元房租,这个租金按当时每月210元的标准,至少可以租用到2016年7月。
2015年11月18日下午4时许,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带了一批人,在门市墙上张贴公告,限我于2015年12月20日腾空门市。当时,听他们来的人说:“今天就要把她的东西全部搬走”,由于我仅仅念过短暂的小学,缺少文化,法制观念淡薄,想到要失去唯一生活来源,也听到我一个亲友告诉我:“公告上是2015年12月20日前,他们今天搬东西就是错的”,冲动之下我损毁了法院公告,被法院当场带走,并以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对我进行行政拘留。
在我被带走的当天下午6时左右,潮河镇副镇长黄元全,副镇长周明海和副书记李元金以及兽医站站长熊登泰等,调动民兵数十人,在我本人未在现场、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强行搬走2车货物,我女儿苦苦哀求他们,要求他们出示手续,他们拿不出任何强制执行的手续,引起现场200多群众围观,围观群众执意要求他们出示相关强制执行的手续,他们才被迫终止搬迁。
我的亲友们将这一情况找到法院理论后,2015年11月19日凌晨2点左右,泸县法院连夜来人座谈,执行局廖局长明确表示:我们法院只是请潮河镇政府妥善保管,并未指示潮河镇政府搬迁。
我在拘留期间向泸县法院执行局领导明确表示,我有几万元钱没有存入银行,放在货物里面、墙壁缝等地方,强烈要求带我去找钱。在我的请求下,2015年11月23日,执行局廖局长出面与镇政府协调,经熊登泰开门,从未搬走的物品中,找回现金2万余元,另有6万余元存放现金由于物品搬走未找到,更换锁后,钥匙一直在熊登泰身上。在法院和政府协商后,同意我和亲友在法院执法人员和兽医站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去搬迁货物存放处寻找,到达存放现场发现窗户未关,无人看管,致使各种物品的损坏,通过几个小时的寻找,仍未找到6万余元现金踪影。
之后,我多次主动找镇政府协调解决,他们不但拒绝对6万元的现金承担责任,反将我殴打致住院,暴打我的当事人不是别人,正是潮河镇时任副镇长黄元全和站长熊登泰(派出所有备案为证)。
3、 目前情况
1、 此门市一直空着至今未出租。
2、 我无房居住,靠镇政府门口搭建的帐篷当住房,饮食起居均在帐篷内。
3、 被黄元全和熊登泰殴打致住院时欠下的7000多元医疗费用至今无力支付。
4、 两年多的风餐露宿,我已积劳成疾,现患有眩晕症、头疾、胃病、肾结石、肾衰、子宫肌瘤等严重的多器官系统疾病。
四、几点质疑
1、一个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养活自己,并患有肾结石、肾衰竭、子宫肌瘤等疾病的人,到底有啥错?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因一个门市的租用问题,被镇政府和法院这些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机构给毁了,这难道就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吗?况且这个门市至今还空着。
2、法院扣除的7000多元租金可以续租到现在,政府部门收了租金,无理剥夺了我的租用权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3、法院公告上明确限期2015年12月20日前搬离,为什么在2015年11月18日就采取强制搬离的措施,法院执行局虽然多次表示不是他们指示的,是潮河镇政府干的。但请问法院,我损毁一张公告就是一张纸嘛,就对我进行拘留,那他们的行为损毁我的财产,违抗法院的期限,致使6万多元找不到,他们损毁的可是法律的尊严啊,为什么就不对他们采取任何的措施?难道法院就是为这些违法乱纪、欺软怕硬、欺压百姓的领导干部开的吗?
4、潮河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公然违抗法院限期搬离的时限,强行搬离我的财物,造成财物受损,6万多元现金不易而飞。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5、黄元全和熊登泰作为公职人员、地方的父母官,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利可以出手打伤老百姓致住院?
五、强烈要求
1、追究潮河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参与者及打人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我的治疗和精神损失。
2、支付我被殴打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元。
3、要求支付损失费21.5万元,其中:财产丢失现金人民币6万元;财产损失人民币9万元(烟、酒、牛奶等食品);损坏食品(现存放于熊站长处)5000元左右,房租未到期剩余1550元(每月房租210元,可租8个月),因收了房租后剥夺我的经营权利,造成经营损失费用4万余元,搬迁过程中丢失账本借据等,导致欠账无法收回,损失2万余元,共计21.5万元。
综上所述,潮河镇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我的经济损失24.5万。
2017年12月24日
|
组图打开中,请稍候......
|